全国加盟服务热线
400-123-4567
首页
关于我们
公司动态
合作项目
常见问题
门店展示
加盟支持
加盟流程
人才招聘
加盟申请
联系我们

诚信为本:市场永远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公司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动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6-01-31 11:35:58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铜陵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铜陵市政府网站上查阅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3.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信公众号(“铜陵人社”微信公众号:tonglingrenshe);

  4.现场查阅点:查阅地址:铜陵市长江中路976号;查阅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线.新闻发布会、嘉宾访谈、铜陵新闻台就业与社保栏目、公告、报纸等辅助性公开方式。(三)公开时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办公地址:铜陵市长江中路976

  ,节假日除外);邮政编码:244000;联系电线;传线。(二)申请内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申请人填写《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铜陵市政务公开网上下载,网址为(),申请表复印有效。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铜陵市长江中路976号;邮政编码:244000。电子邮箱: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线.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4.网页申请。请登录铜陵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四)申请注意事项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答复时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传线邮政编码:244000互联网联系方式:(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

  五、权利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首页 关于我们 公司动态 合作项目 常见问题 门店展示 加盟支持 加盟流程 人才招聘 加盟申请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2-2018 某某网站 版权所有 非商用版本
ICP备案编号:琼ICP备xxxxxxxx号